法律的定位是希望所有人都遵守, 但總是事與願違, 因此有執法人員的出現. 為免執法人員濫權, 於是有司法人員的出現. 立法, 執法, 司法三方面互相制衡, 這就是三權分立.
一般認為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 執法, 司法三大權於一身, 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from wikipedia).但這個問題是否在中國三千年文化中不曾遇上呢? 知易行難呀! 是否現代的社會就因此減少了濫用權力的問題? 還是濫用權力的問題是因為其他原因所以減少了呢?
從另一方面看, 在一個團體裡都會有一些領袖的出現. 當一個團體遇到另一個團體, 領袖就代表團員同另一個團體作出協商決策. 問題就在於這個領袖得到幾多團員支持和佢有幾多百分比是從團體的角度出發呢?
而當團體是代表一定數量的人口, 三權分立是有效地發揮互相制衡的作用, 但去到十幾廿人, 或者幾十人的鄉, 村的人口, 三權分立便無濟於事了.
PS 有時會看到一d好好笑的條例, 這令我想到條例都要人支持的, 不是立法的通過就是.